许宪春 刘婉琪 彭慧:如何提高数据资源驾驭能力

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债权能够在不对既有农地权利体系予以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为我国农地改革寻求突破口,既可贯彻中央关于农地改革的精神,亦有利于土地经营权人权利的实际享有及具体行使。

还需正视,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的纠纷化解压力,从长远看不宜过度乐观。3.3 完善公开公示机制,确保看得到、听得进 基本医疗保险的专业性有日渐强化的态势。

许宪春 刘婉琪 彭慧:如何提高数据资源驾驭能力

在立案登记制普遍推进背景下,应考虑放开医保纠纷的诉讼渠道,并考虑激活基本医疗保险的公益诉讼机制。因此,医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在兼顾准确的基础上,应尽可能清晰、可读,要多渠道公开、强化到达率。早在2003年,厦门市举行了《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草案) 》的立法听证会,被冠之以全国首次基本医疗保险立法听证会的称谓。在此,通过政策公开、精心选取的特定案例公开及解读,有利于破除传统观念,进而树立医保守法的新思维。与此同时,地方立法蓬勃发展,成为医保法治中值得关注的现象。

由此,医保管理存在一些不当乃至一定比例的错误、违法,并不足怪。在起点上,基本医保立法应为个人信息、隐私界定设置适当边界,克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界定和应用的笼统化倾向。当然,二者融合发展也面临一定的障碍,如民间规范守成,地方立法却创新。

[15] 然而,正是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差异和对立,为二者的融合发展创造了现实条件和逻辑基础。可见,民间规范的守成与地方立法的创新给二者融合发展制造的障碍,并非是不能消解的。因此,将民间规范的自发秩序融合进地方立法的理性建构之中,是有助于避免地方立法的自负和过分自信的。波普尔尤为强调可证伪性:应作为分界标准的不是可证实性,而是可证伪性,……我不要求一个科学体系能一劳永逸地在肯定的意义上被选拔出来,我要求它具有这样的逻辑形式,它能在否定的意义上借助经验检验被选拔出来:一个经验的科学体系必须可能被经验反驳。

为此,民间法研究在立法学上必须实现一个转向,即从研究民间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转到研究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关系。由于民间规范的经验性来源于一定范围的地方日常生活,执行性地方立法就可以从民间规范的经验性中汲取规范资源。

许宪春 刘婉琪 彭慧:如何提高数据资源驾驭能力

真理只有在同一与差异的统一中,才是完全的,所以真理唯在于这种统一。各地的地方立法条例(或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应将民间规范调查作为某些类型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必经立法程序予以规定。[4]有学者已认识到这一点,提出从规范法学的视角出发,坚决主张在民间法研究中以‘民间规范的提法来进一步丰富传统‘民间法之概念内涵。至于规范原则,是指作为规范体系中最为内核的基础性规范即元规范。

法社会学的考察,则通过白描的方式指出民间规范在形成与运作机制上与官方法律的一致性。[1]参见魏敦友:民间法话语的逻辑——对当代中国法学建构民间法的三种理论样式的初步探讨,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2-7页。这一地方立法就在一方面认可了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另一方面又为了避免民间随意适用土葬习俗造成不必要的土地资源浪费,而将该地的土葬习俗转化为在规定的地点埋葬后吸收进地方立法。在联邦制国家,地方立法的创新是实现 地方自治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各地方通过法治进行竞争的重要手段。

[58] (一)民间规范守成,地方立法创新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融合的首要障碍,来自于二者有着明显不同的规范发展倾向:民间规范倾向于守成,地方立法却倾向于创新。(二)统一基础: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同构 将民间规范和地方立法视为两种规范系统,很容易得出二者是平行与自治的关系的结论。

许宪春 刘婉琪 彭慧:如何提高数据资源驾驭能力

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认可包括授权性认可、概括性认可和具体性认可。[27]语出《论语•子路第十三》,参见[宋]朱熹:《四书集注》,陈戍国标点,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167页。

[39]刘星:《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7页。例如,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通过立法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行的禁鞭令和殡葬改革政策,就因为与民俗冲突过大而遭到规避或抵制,甚至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剧烈的官民冲突。例如,《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村规民约,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清运以及污水排放等作出约定。地方立法的形式可以或事实上具有地方特色。自发秩序强调对经验的利用,但经验本身并不具有自我批判、自我反思的能力,因而很难实现自我超越。民间规范作为一种经验性的制度事实,是可以借助地方立法的建构主义理性批判和超越的。

(一)民间规范先导地方立法 对于地方立法而言,要彰显地方特色实现其地方性,要传承本土法制实现其固有性,要尊重地方经验实现其执行性,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将本地民间规范作为先行规范并以之为指引,按图索骥地进行立法。[31]王铭铭:《人类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1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9页。为此,必须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构建民间规范调查制度。

单纯依靠习惯来行事的前提是那些成为惯例的东西就是正确的,这显然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即使是法律现实主义者,也并不意图从实然(is)中推出应然(ought),相反强调从实然中学习并改进之。法人类学的考察表明,通过一定的法律观念、宗教教义、文化观念和意识形态,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能够建立起勾连。

这样制定的地方立法,往往脱离地方实际,缺少地方特色,不能传承本土法制经验,进而也缺乏可操作性。二是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民间法研究。而在此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一体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内容。鉴于民间规范和地方立法分属不同的规范系统,彼此对立,均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根据辩证逻辑的否定统一和自我扬弃规律,无论是民间规范还是地方立法,在发展过程中,都必须保持开放的态度,向外寻找克服自身局限性的资源。

民间规范的社群性、传承性和经验性分别能沟通地方立法的地方性、固有性和执行性,又使得二者具备融合发展的可能。[48]Thomas W. Church, Jr., Examining Local Legal Culture, American Bar Foundation Research Journal, Vol.10, No.3, 1985, pp.449-518. [49]O. W. Holmes, Jr. The Common Law ,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881, p.1. [50](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82]如果说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吸收是二者在某些方面合二为一的同合发展路径,那么还需要二者在和而不同的基础上融和发展。[17]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4、48、69页。

尽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使用的是社会规范概念,但其所列举的社会规范与民间法研究中的民间规范基本是一致的。[11]陈文华:民间规则与法律方法——以比较法为视角,《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第35页。

[25](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中央编译局编,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而民间规范在补充地方立法的疏漏、促成地方立法发挥节制美德的过程中,也进一步明确了自己在地方治理中的定位和作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因为,人们终究会在这些法律体系下找到相对应的机制。

法律文化学者的考察甚至表明,一个地方所固有的法律文化不仅深刻地影响着该地方的立法,也深刻地影响着该地方的司法。民间规范和地方立法都是为一定区域内社会关系之定纷止争或调适所预设的规范,因此必须具备法律渊源的特征,才能成为司法者和行政者的规范选择。

良好的民间规范和科学的地方立法,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之全面法治体系所应包含的重要内容,更是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之推进所应倚赖的重要手段。[16]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对立孕育着二者的融合基础,这是二者对自身的扬弃,通过否定的融合,二者克服了各自的局限性,能够实现自我升华。

例如,《淄博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照其丧葬习俗土葬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埋葬。如果地方立法融合类似民间规范的守成,不能说不是一种的创新。

关于作者: dfzd

事实上,对责任清单编制过程全方位公开既是民主国家的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是信息化时代的需求。

为您推荐